案例
林某与女方吴某于1993年结婚,同年12月生一子小林 。2005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的经济能力差不多都能过平凡的生活,所以两人协商后约定儿子小林随母亲吴某生活 。离婚后,吴某经营服装生意 , 维持基本生活 。父亲林某从事工程装潢工作,几年后成为一家建筑公司的部门经理,收入颇丰,买了房子,又娶了妻子 。吴某得知消息后,与林某协商由于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远远不如林某 , 所以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林某,儿子以后跟随林某生活 。但由于林某现在已经有了新家庭,所以双方产生了分歧 。
疑问一:抚养权可否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 , 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 ,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
疑问二:当事人该如何行使好探视权?
律师解答: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
1.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像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 , 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
2.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但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 , 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
3.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 , 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 , 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 。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夫妻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的知识 , 是否变更抚养权都是从保护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予以考量,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94常识网专业离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94常识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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