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 。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 。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
二、抚养人侵犯抚养费 。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 , 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 。
三、造成不应有的讼累 。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 。今年以来,芷江法院就审理了5件追加抚养费的案件 。
【抚养费一次性给还是每月支付 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可见,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实在是利少弊多,为此,我们建议: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储备机构(与社保基金性质相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存入教育基金储备机构,专款专用,直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学业 。这样才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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