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 。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 。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
第三 , 抚养费用的范围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
第四 ,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
【法律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 离婚后怎样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
有固定收入的 ,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
很多人据此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 。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 。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 。比如 , 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 。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 , 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抚养费的根本含义,并且 , 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 。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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