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包括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 , 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 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在把握准正的含义时 , 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 。
(二)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 , 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 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 但在实践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 。
因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 。而且,民法典已经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因此 , 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原理而被视为婚生子女 。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
有的国家则规定,除生父母结婚外,还必须办理认领手续,只结婚而未办理认领的 , 不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如日本、法国 。另一种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 。对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碍 , 而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法院依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宣告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如法国 。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至于准正的溯及力 , 各国立法规定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没有溯及力 , 从生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准正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溯及力,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准正的效力 。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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