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非婚生子对子女享不享有探视权
享有 。
案情总结: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享有探视的机会 。
案情简介:第三者非婚生子
李某与周某于1998年相识,李某虽然明知周某已婚 , 但两人关系发展迅速,于同年8月诞下非婚生儿子周小某 。2006年1月,李某周某二人协议分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周小某的监护、抚养权归周某及其原配妻子关某;李某每三个月一天探视儿子一次,从2009年8月起可每两年一次在8月份带周小某回四川生活7天 。李某虽然舍不得儿子 , 但想到周某可以为周小某的成长提供较好的条件,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三个月过去了,李某按协议约定来探视儿子,但却吃了闭门羹 。李某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再看到周小某,周某夫妻却百般借口不让母子见面 。2006年4月,李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法院起诉周某夫妇 。
庭审中,周某夫妇辩称,李某起诉要求探视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 是以探视周小某为由借机破坏两人的夫妻感情 。周某还表示,作为一名第三者,李某曾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并索取所谓经济补偿和赠予,她不可能教育好周小某,故其探视对小孩的正常成长没有好处 。
法院判决: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享有探视的机会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李某享有探望周小某的权利,父亲周某有协助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关某虽对周小某没有监护权,但由于其与周小某共同生活,故有协助周某探视儿子的义务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 , 判决李某胜诉 。
律师说法:
【非婚生子女探视权规定 第三者非婚生子是否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属于新《民法典》颁布时有关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权利 。探视权一是可以基于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对探视细节予以约定,二是在无法协商达成协议时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确认,并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 。在实务操作中 , 遇到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 。滥用探视权的 , 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 。
相反,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我们应该在法律上而不是传统观念上进行思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 , 可以终止探视权 。第三者所生的子女同样也适用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非婚生子女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第三者非婚生子的,父母对子女是可以享有探视权的,而生父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94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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