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概念 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是什么


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是什么
损害赔偿的产生是基于两个原因:或是侵权,或是违约 。然而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之责 , 还是违约之责,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来看,其应当属于侵权之责 。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四种情形: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一审时被告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将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概念 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是什么】(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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