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摘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 。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责任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 协商不成时 , 由法官酌定 。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正式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而且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一规定的适用也越来越多 。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慰抚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 , 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抚慰金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功能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