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离婚案可否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 , 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 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 ,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 依法作出判决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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