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 ,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 , 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否则,即使当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 , 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 。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二、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依据节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如果在离婚的时候,有一方出现了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等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不是过错方的,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大多情况下是经济方面的补偿,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 , 欢迎到94常识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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