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
(二)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 。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
(三)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 。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 。如财产被侵占、毁损 , 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 。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 。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
(四)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什么条件】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 。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 。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
综合上面的介绍,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导致离婚可以依法提出精神赔偿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94常识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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