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的条件 决定离婚有什么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 , 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调解无效的案件 , 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 , 虽然是“调解无效” , 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
因此 , 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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