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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