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前调解的程序 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一、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 , 经过哪个机关调解 。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 。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 , 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
二、什么是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 。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仍应进行调解 。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 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 , 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 。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 。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 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 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
离婚诉前调解是不能由法院主持进行的,此时可以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来主持进行离婚诉前调解 。要是调解不能和好的话,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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