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情况颇有微词,主要就是许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也有的案件因其特殊性往往无法执行 。如:原告汪-女诉被告张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 。但事后双方并未和好,依然分居生活 。原告为此信访至相关部门,要求法院按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
一、上述案件引发的问题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无法强制执行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多数不另行制作调解书,而且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内容 , 故此,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调解后一旦一方口和心不和 , 法律无应对措施,法院也爱莫能助 。
【离婚调解案例 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思考】2、无法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损害法律的威严 。法律的威严在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 经法院处理案件,尽管未制作调解书 , 但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 。如果法院也束手无策,则会令当事人心灰意冷 , 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及法律的严肃性 。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要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增加对不履行义务人的诉讼成本 。
第二、在实体法上,对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当事人依然分居或有其他感情破裂之的情形 , 可以规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理由 。
第三、在程序法中,原告若有证据证实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确实未和好,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起诉 , 而不应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限制 。或者视此为原告起诉的新理由、新证据,避免另一方当事人以同意和好为由 , 却行逃避责任之实 。
第四、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分清案情,对症下药,避免盲目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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