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 , 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 , 或者远在异地 , 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
另外 , 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 。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 可以缺席判决” 。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起诉离婚一方缺席 离婚诉讼一方缺席,法院是否受理】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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