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前养的超养犬烈性犬还能继续养吗?】

《条例》规定,全市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条犬 。目前有些家庭饲养两条以上犬只,有的还饲养烈性犬 。这些犬只怎么妥善处理?
由于我市之前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养烈性犬和限养犬只数量,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协商一致,明确2022年1月1日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已经在动物诊疗机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 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饲养 。犬只死亡、放弃饲养或者丢失无法找回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并不得新增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和烈性犬 。
另外 ,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条例》施行后,已经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繁育的犬只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 应当自行处置或送交市犬只留检所收管救助 。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二是公安机关正在对现有犬只调查摸底,请各位养犬人在2022年1月1日前将已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等情况主动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后续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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