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 , 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 。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 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 , 不利于具体操作 。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 。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 。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 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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