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附加条件吗
不能 。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 。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 。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 。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后附加协议管用吗 离婚协议可以附加条件吗】(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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