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有什么弊端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 。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 。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
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
三、“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 。因此,法院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
四、“只要没判离 , 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 。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 , 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 。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双方难以重归于好 , 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 , 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五、“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 , 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 , 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 。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 , 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为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 , 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 。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 。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
六、“既然离婚 , 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 。法院在审理时 , 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 。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 。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 , 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
七、“骚扰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 , 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 。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 。实际上 , 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 , 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 。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 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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