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立案阶段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
1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 ,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 , 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上海市闵行区)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 , 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
2 、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 , 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 , 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 , 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
(二)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 , 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 。一般立案后 , 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
(三)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 , 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 。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自己名下或掌握中的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 。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 , 交的越多,“ 损失 ” 就会越大 。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 , 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 , 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 , 不至于 “ 打草惊蛇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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