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军人离婚的管辖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 , 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起诉军人离婚的管辖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以上就是94常识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94常识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 , 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