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在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原告:王某 , 女,住上海市某区 。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 ,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 。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 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 。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 。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
2005年3月 , 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 。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 ,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在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 , 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 , 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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