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
一、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
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 , 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难题 。
二、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财产 , 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
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
三、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 , 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 , 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等均无法处理
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 。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不能收回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哪些情况下不被确认】因此,对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赠与的事项,法院一般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涉及确认财产赠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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