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四种 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如:按照规定 , 在广州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标的低于600万元的合同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 。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 ,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
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 , 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 。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
四、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 , 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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