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无效条款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无效约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 , 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 , 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
无效约定之二、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
【离婚协议有无效条款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无效约定之三、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 , 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无效约定之四、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 , 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 , 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
无效约定之五、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涉及不动产赠与 , 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
总之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对双方均不产生约束力 。以上就是94常识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94常识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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