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
可以根据以下五条来评判: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 , 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 。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 。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 。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 。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 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 , 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 , 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 。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 , 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 。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 。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 。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 。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 , 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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