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赠与房产怎么办 结婚一个月离婚,受赠的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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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别约定 , 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 , 可以主张均分 。如果有约定给个人,就按照约定 。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 , 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 , 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 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 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法律规定
【离婚后赠与房产怎么办 结婚一个月离婚,受赠的房产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 , 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 , 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 。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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