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 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
【怎么确定分居两年 分居两年有哪些注意点?】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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