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夫妻分居时间 怎么算夫妻分居的时间


怎么算夫妻分居的时间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 , 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 , 法院很难认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
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仅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节之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 , 可能是异地工作,可能是长时间出差等等,但是作为离婚理由的分居则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 。也就是说 , 分居并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愿选择的、有意为之的 。
(二)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双方协议(含默示行为)的时间而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 , 则由法院查明;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时间较短的作准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 。
(三)不能累计计算
法律中所说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持续不断的,即从双方最后的同居状态结束时起至一方起诉离婚时 。在“时断时续”和“分分和和”的情况下 , 分居时间不应累计计算,而是以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为起算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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