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法定的离婚理由由哪些必备要件组成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
【法定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法定的离婚理由由哪些必备要件组成】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 , 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 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 , 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 , 到提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