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规定了以下条件:
1.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
2.当事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或者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了请求,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 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 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 ,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这样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用我国法律文书确认了它的效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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