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与抚养人有什么区别
抚养人是指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人,而扶养人是指夫妻之间有扶养责任,或者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的扶养 。
一、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子女是同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
(一)被抚养子女是依法享有抚育费的权利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条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 。
依法享有抚育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权利人依法是相对于承担抚育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该申请人是所依据裁判中“当事人” 。而抚育费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是受抚育人,则受抚育人是申请执行所依据裁判中的当事人 。
(二)被抚养子女是合并之诉中的对方当事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 。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 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 , 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育费的子女 , 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 。
二、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有关子女不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
(一)被抚养人之父母不以子女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 。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处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两监护人可能存在双方或一方不想承担抚养义务的可能,因而为被监护人利益保护的意思不确定,且存在两监护人在子女利益问题上的尖锐对立的情形,所以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存在两监护人均以法定代理人角色介入子女抚养之诉,且被法院认知的可能 。
进一步讲,就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对立及对立程度,即使在法院审理中也处于不确定状态 , 两者哪一方有为被抚养子女利益代理的意思及何时有代理的意思不确定,因而,任一方都不存在以代理名义的可能 。因此,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作为当事人,其父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被抚养子女不以自己名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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