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恶习的,或者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抚养 。子女有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应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养他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
2、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
(3)解除同居关系时 ,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属于连带之债 。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 , 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符合《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
3、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但没有办结婚登记,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 , 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不能取得其承权,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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