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
【民法典对非法同居如何认定 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事实婚姻 ,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 , 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 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 , 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 , 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 , 共同居住 。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 。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 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6年4月1日 , 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当事人尽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 , 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 , 属于同居关系 。如,毛男和刘女于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还不到结婚年龄 , 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 。2006年4月1日 , 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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