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3岁的黄-斌与小自己2岁的罗*媛于1980年结婚 。黄说,为了规避福利分房政策 , 两夫妻在1998年于青羊法院协议离婚 。离婚时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2003年初 , 罗*媛为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她从银行支取了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 。2008年,黄-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该集资房50%的产权 , 但法院没有认定罗*媛在同居期间从银行支取黄-斌的15万元存款是用于缴纳购房集资款 。黄-斌将前妻起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她返还在同居期间支取自己的定期存款15万元及利息 。罗*媛承认,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 。但她表示,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属原、被告共同财产 。
【同居生活财产怎么分割 同居财产该怎样分割】法官说,2006年房屋发生纠纷时,黄-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 但在去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对黄-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驳回 。承办法官解释,同居的双方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 , 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不能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只有另一方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 , 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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