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 ,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
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离婚的时候彩礼怎么处理 离婚时彩礼如何处理】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 , 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
三、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 , 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 , 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尚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的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 , 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
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 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实践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
因此,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 , 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相应法条)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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