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返还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彩礼的返还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民法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 。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 。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 。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 。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 , 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 。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 , 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 。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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