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彩礼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彩礼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案例说法:
齐某金、韩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某金给韩某送见面礼400元 , 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 。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 , 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 。2004年韩某外出打工期间 , 齐某金通过韩某父亲要求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 。2005年7月 , 韩某与他人登记结婚 。齐某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和齐某金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某金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 。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均没有配偶,双方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某金要求韩某返还彩礼 , 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韩某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 , 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某返还5000元适当 。韩某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 , 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条件有: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 , 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 , 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 , 人们迎亲嫁娶 , 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 , 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 , 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 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 , 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 , 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 , 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 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方拒不返还的 , 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
就本例子而言 , 齐某金给付韩某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 。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 。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某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 。综合两个方面的因素,法院酌定由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5000元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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