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鹏(化名)和被告徐*丽(化名)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 。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 。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 。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 。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 。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 。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 。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 。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 , 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 。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 , 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 。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 。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 , 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 。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 , 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 。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新婚姻法离婚彩礼退还协议 婚约不成立或成立后又离婚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律师提醒:本案主要涉及彩礼返还问题,要明白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清楚彩礼的性质是什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把彩礼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
其次是彩礼到底包括哪些?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是否都应该返还?
双方见面时的见面礼、订婚期间送的礼钱、婚前的嫁妆以及贵重首饰、家电、举办婚礼所用的花费是否都属于彩礼,在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如下不属于彩礼:第一,结婚前后的共同花费,如举办婚礼酒席、生活花费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在恋爱过程中 , 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首饰、礼物、信物等 。而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 , 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 , 或作价补偿 。
了解上述问题后,再看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另外一种情况,通过一个案例加以理解:
如:吕-布为了和貂-蝉结婚,给貂-蝉10万彩礼钱,两个人并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如今感情确已破裂 , 准备离婚,问这10万的彩礼钱貂-蝉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按照此条,貂-蝉要返还吕-布10万彩礼钱,但双方生活在一起三年,返还10万彩礼钱对于貂-蝉有失公平 。为此我们可以参照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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