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 。一般的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 。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
但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 , 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予以返还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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