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二、实践中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 , 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 。在恋爱中 , 男女双方为表情意 , 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实践中 , 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 , 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 , 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 , 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 , 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 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 ,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 。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 , 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 。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 。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 。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 , 如前所述 , 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 。所以 , 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 。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 , 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 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 , 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 。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 。在本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男方生活困难,笔者认为,也不应支持男方的诉请 。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既然男方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而女方并无过错,那么男方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 为其过错担负责任 。
5、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 。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 , 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 , 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 。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 , 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 , 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
6.诉讼时效 。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 。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 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 , 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彩礼返还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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