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农历1月 , 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到女家认亲时给付彩礼现金5000元,并赠予部分衣物及茶食 。同年2月双方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 , 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250元 。
审理中,双方就离婚一事均表示同意,但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且情绪都很激动 。经双方认可的有彩礼金5000元 。庭审中,双方先后对彩礼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问题争执不下 , 经法官庭审调解,被告方表示稍微让步,愿意当庭部分返还,但返还数额原告表示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庭审调解不成,宣布暂休庭 。
【彩礼的返还的法律规定 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 , 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给予彩礼一方确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 。因此对生活困难程度的判定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 承办法官与双方各自亲属及村组织取得联系,背对背、面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被告于当庭自动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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