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规则 彩礼的返还方法


案例二: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男方起诉返还婚约彩礼 。法院认定的彩礼包括:现金4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钱 , 共计52000元 。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 。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 , 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 。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 。当婚约解除 , 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该项原则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处理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及损害赔偿等方面 。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 , 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 , 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 。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 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3、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 。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 , 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 。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 。因此 , 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
在案例一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了四年 。法官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首先 , 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 , 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 , 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 。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 , 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 , 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再次,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 , 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
【彩礼返还规则 彩礼的返还方法】在案例二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六个月 , 没有生育子女 。法官判决减少返还数额 。理由: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习惯 , 婚约的解除如果是给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就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额 。因为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不得强制履行的特征 , 加上感情不能用财产来衡量,两方面相结合,就使用了“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过错方”的用语 。其次 , 其他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任意解除婚约,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财产方面的责任第三、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规定了一个比例 , 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合理的限制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根据给付彩礼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比等因素,在10%至50%之间自由裁量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 , 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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