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 ,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 , 应为同居关系 。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 。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 。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 。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
[评析]
【近亲婚姻有效吗 近亲结婚婚姻是否有效】本案如何处理 , 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 。原被告是表兄妹 , 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 。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 , 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 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 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 。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
二、李某和董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 , 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 。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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