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有规定日期吗 民政局能改离婚日期吗


民政局能否改离婚日期
民政局没有权利随便修改离婚日期 。
如果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 可以双方协商修订 。如已经办理完毕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能修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明文规定 。
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以后,宣告双方离婚事实已经成立 , 所有的离婚材料已经成为事实 , 归档统一管理 。因此,不能再进行变更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 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 且难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弥尾挥?。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 , 无和好可能的 。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 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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