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哪些政策逐步确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 二 )


美国对孩子的保护和重视程度已经众所周知 。 在美国 , 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司法机关到民众 , 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只要当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 , 所有人都要冲出来捍卫儿童的权益 。
【美国通过哪些政策逐步确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对儿童的保护已经成为了美国社会以及每一个美国公民所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 。 那么 , 这是为什么呢?真的是美国人的道德水平如此之高吗?当然不是 。 这一切其实都源于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所制定的《举报法范例》 。
鉴于虐待儿童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家中 , 隐蔽性较高 , 一般人很难界定父母是否对孩子造成伤害 。 而在1962年 , 两位美国的儿科医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了里程碑性质文章《受虐儿童综合征》 , 阐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 , 建立了辨识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 。 1963年到1967年 , 根据这两位医生描述的辨识准则 , 美国各州先后制定受虐儿童责任举报法 。
举报法范例颁布之后 , 全社会所有的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都被法律强制规定了举报义务 。 (因为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接触关于孩子的可能性信息)而他们所监督的对象 , 便是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托儿机构和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 。
看到这里 , 大家可能会问 , 虽然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对虐待行为进行举报 , 但作为一个普通人 , 如何才能知道孩子是否受到了虐待?是否需要进行举报呢?这就要再提到美国法律很特别很人性化的一点————“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 。

美国通过哪些政策逐步确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



在各类法制美剧中 , 我们经常会听见律师说这句话:“法官大人 , 我有理由怀疑......”
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有一个区别 , 就是其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 。 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 , 在刑事案件中 , 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 而在民事案件中 , 只要求优势证据 。
什么意思呢?
刑事审判中 , 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 , 但绝非唯一的目的 。
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 , 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 , 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 。 所偏好的真相 , 是认定嫌犯并未犯罪 , 同时我们要求陪审团宁肯错放 , 即使在某些案件中 , 被告似乎真的有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观认为 , 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 。
————《合理的怀疑》
这其实也是为什么律师是收入最好的职业之一 。
一个好的律师 , 完全可以通过帮被告找到合理的怀疑使其脱罪 , 即所谓的疑罪从无 。 例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 , 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 , 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 , 以无罪获释 , 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 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
简单解释一下 , 辛普森案就是因为警方对于证据的处理不当 , 才导致案件有了疑点 , 而疑点的存在是刑事案件宣判中无法容忍的 , 所以只能从民事判定 , 却无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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