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


《破产法》:
践如李指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历受示线为款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些给说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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