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工商来自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五 )


法身份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取必要的证据,并填写符合《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第四十九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 。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的,
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
第五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 。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
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
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的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 。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
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
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第五十八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
第五十九条吊销证照的,应当予以收缴 。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同时收缴公
章及合同专用章,通知其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发布公告 。
第六十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第六十一条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
产,上缴财政 。
第六章期间、送达
第六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
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