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工商来自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四 )


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
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办案
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
受委托的机关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后,应当将告知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并将有
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
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
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
第四十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
予以采纳 。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规定执
行 。
第四十二条局长经过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长认为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
公会议讨论决定 。
第四十三条办案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
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
第四十四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需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审批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凡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如果办案机
关与原核发证照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办案机关建议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责成原核发证照机关作出处罚 。
撤销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 。
第四十六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或者违法的
具体行为,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
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
第四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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