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说出名字的爱——恋童癖的前世今生( 三 )


这种定义或许存在漏洞:一个异性恋者或同性恋者即便强奸了一个成年人之后, 并不会被称为是“异性恋精神失常”或是“同性恋精神失常” 。 事实上, 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DSM中, 同性性取向被定义为一种“反社会人格(sociopathpersonality disorder)”, 如今同性恋早已经不被视作是一种精神疾病, 那为什么在承认恋童是性取向的同时, 为何还要保留“恋童精神失常(pedophilicdisorder)”这样的定义呢?
不过, DSM-5将恋童定义为性取向的行为, 被社会大众视为是恋童合法化的前奏, 抗议声一时如山呼海啸 。 在社会压力下, 美国精神病协会2013年11月发表声明, 称“性取向”一说是一个“错误”, 并将性取向改成了“性兴趣(sexualinterest)” 。
然而历史的规律如此:从酗酒到青少年暴力, 科学家们不断在为“堕落的行为”找到生理学的基础, 继而道德再以蹒跚的姿态赶上科学的步伐, 最终让社会意识到一些所谓的“堕落”并非罪恶 。 固然, 如果用生理学把一切罪恶解释为DNA、神经元和生物电的系统反应而忽视主观意志的作用, 那么我们的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都有全盘崩塌的危险 。
但是, 正如一个“恋书者(Bibliophile)”并不一定会变成一个偷书贼一样, 每八个恋童者当中, 只有一个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过自己不可告人的欲望 。 如果这个社会对剩下七个人的道德优越感是建立在性幻想对象的差别上, 那么这个优越感的基层很难说是坚实的 。
“这世界上有多少恋童者不如我幸运?”Goldberg问道:“有多少人迫于社会和法律的压力, 永远不会寻求帮助?多少人会持续为儿童色情业的需求做贡献?把他们关起来就是答案吗?是否会有一天, 社会会伸出援手, 帮助那些亟待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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